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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违纪处分及申诉办法

2025-06-27 10:14:53 作者:访问量:4

 

    第一章  

 

第一条 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护学 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 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四川农业大学章程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 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。

第三条 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,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 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,贯彻依法合规、宽严相济、教育为主、 注重发展的原则。

       第二章 处分的种类和应用

 

第四条 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、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,学校应当 给予批评教育,并可视情节轻重,给予如下纪律处分:

(一)警告;

二)严重警告;

三)记过;

四)留校察看;

五)开除学籍。

第五条 处分的期限:

(一)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 12 个月,毕业年级不少于 6 个月,特殊情况不少于 3 月。

(二)留校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,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, 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和处分期;

三)被处分学生到期可按规定申请解除处分,在解除处分前 仍为处分期内。

第六条 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,相 关权益受到限制。受过处分的学生,其学士学位的授予、申请推荐 免试研究生、各类奖学助学项目的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七条  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,但情节轻微不足以 给予纪律处分的,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,并书面报相关 职能部门备案。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、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 式。

第八条  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从轻处分:

(一)非主观故意违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二)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,取得被侵权人谅解的;

三)主动报告,积极认错,如实说明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 刻,确有悔改表现的;

四)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,并能主动举报, 认错态度好的;

(五)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。

第九条  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从重处分:

(一)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二)具有多次或多项违纪行为的;

三)伙同他人侵害学校或师生权益的;

四)故意隐瞒、歪曲、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或拒不认错的;

(五)对有关人员威胁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;

(六)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;

(七)经教育不改或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的;

(八)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。

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、违规、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 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  第三章 违纪行为和处分


第一节   违反法律法规, 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的 行为和处分

第十条  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违反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、扰乱社会秩序、影响 社会稳定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、 性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四)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,但免予 处罚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一条 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一)参与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不听劝阻的,给 予记过以上处分;参与组织策划, 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 校察看以上处分;

二)在网络上发表、转发不良信息、歪曲事实真相,造成 不良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散布谣言,投放虚假的危 险物质,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,故意扰乱公共秩 序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三)组织、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,从事非法活 动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四)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,不听劝阻或造成不良后果的, 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组织、教唆、胁迫、诱骗、煽动他人从 事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,扰乱社会秩序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,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五)有损害学校公共环境和秩序,破坏公共环境整洁等行 为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六)未经批准,在学校张贴、散发宣传品、印刷品或拉挂 横幅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其中具有传播非法 或不实内容、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七)扰乱课堂和教学楼、会场、办公场所、图书馆、食堂、 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秩序,经劝阻不听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八)煽动、组织聚众滋事,影响、扰乱学校正常教学、科 研、管理和生活秩序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具有威胁、侮辱、 散布谣言、损害学校声誉等严重情节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九)做出有违公序良俗、有悖社会公德、违反学生行为准则 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听劝诫的给予记过以上 处分;

(十)在洪涝、火灾、地震、疫情等紧急情况时,不服从政府 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、决定、规定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 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十一)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 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二条  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动用、拆除消防设施、器材的, 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二)违规用电、用火、用危险品,造成安全隐患的,视情 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三)违反规定引起火灾的,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四)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,未妥善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 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给予警告以 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五)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警 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    侵犯人身权利、 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

第十三条 打架斗殴,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, 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打架斗殴、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,根据情节轻重, 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使用刀具或其他危险器物的,给予留校察 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策划、怂恿他人殴打、伤害第三人,未得以实施的,给 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得以实施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 处分;

三)故意为他人殴打、伤害第三人提供刀具或其他危险器物 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四条 骚扰、谩骂、侮辱、诽谤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名誉的, 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恐吓、威胁他人安全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 情节恶劣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五条  隐匿、毁弃、非法占有、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、信 件、邮件等,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六条 对他人进行猥亵、性骚扰、偷录偷拍,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造成 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七条 通过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 骚扰的,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给予记过以上 处分。

第十八条  非法占有、故意占用、隐匿、毁弃、损坏公私财物 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盗窃公私财物的,给予严 重警告以上处分;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,比照盗窃从 重处理。

第十九条 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行为的,根据情节 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三节   妨害社会管理、 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和处分

第二十条 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传看、传阅、制作、张贴、传播淫秽或非法的文章、书 刊、图片、音像等资料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涉及牟利的,给予 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二)参与赌博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 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组织赌博、聚众赌博、 屡次赌博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三)有吸食毒品或其他非法涉毒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 分;

四)参与非法传销活动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 分;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五)有卖淫、嫖娼等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酒后寻衅滋事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 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七)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、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 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 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,按以下情形分 别处理:

(一)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他人,造成不 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涉及牟利的,给予记过 以上处分;

(二)盗用、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 号,造成不良影响、严重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三)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,包括非法侵入他人 网络、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、窃取网络数据等,造成严重后果的, 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四)利用网络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 或非法信息,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五)作为互联网群创建者或管理者,未规范群内网络行为和 信息发布,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六)未经允许在网络上公开其个人信息,造成恶劣影响或严 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 擅自以学校、院(所)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的名 义对外发布公告、新闻以及参加社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 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,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 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,根据情节轻重, 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 违背诚信原则,在各类评优评奖、奖助学金评 定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、资助金申领、荣誉或奖项申报及其他学 习、生活、工作、社会活动等方面,本人或托请他人或帮助他人 弄虚作假、拉票贿选,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,不论结果如何,一 经查实,取消当事人的获奖或受助资格,追缴不当得利,并计入 不诚信档案。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,后果严 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 在参加军训、教学实习、交流交换、社会实践、 就业实习、勤工助学等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,根据情节轻重, 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 有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,扰乱公寓管 理秩序行为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私自调换、 占用学生宿舍床位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 予警告以上处分;私自出借、出租床位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涉 及牟利的从重处理;

(二)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 处分;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 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留宿异性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 处分;

三)扰乱公寓管理秩序,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,经 批评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四)违反公寓楼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 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 分;

(五)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 果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 在建筑物、公共设施上违规涂写、挂放、张贴的, 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有破坏校园环境、损坏校园建筑、设施等行为, 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 处分。

第二十八条 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、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,按 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转借、转租学生证、校园卡等证件,造成不良影响或严 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;盗用、冒用、 涂改、伪造、变造学生证、校园卡、成绩单或其他证件、证明性文 件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二)私刻、伪造公章的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不良影响或严 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伪造他人签名,造成不良影响 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三)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发布宣传品, 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,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 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


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四)故意损坏、 占有馆藏图书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五)干扰或影响教室、实验室、实习场站正常教学秩序不听 劝告的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;

(六)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、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,根据情节 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四节   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行为和处分

第二十九条 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未经许可,私自转让、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,给予 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二)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、技术秘密的,给予严重警 告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三)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,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 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三十条 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,公开在招牌、广告、海报、文件、 网站、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,造成不良影响的, 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二)擅自以学校、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 布公告、新闻,在校外组织、参加活动,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,造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三)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 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节   违反学习、 考试、 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

第三十一条 对违反学校学习纪律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学生未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应当事先 请假并获得批准;无故缺席的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 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,可予退学处理;

(二)无特殊理由,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,擅自离校或延迟 返校 3 日以内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; 3 日以上不足 10   日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 10 日以上不足 15 的,给予记过处 分; 15 日以上不足 30 日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 30 日以上的, 可开除学籍,或者按自动退学处理;

三)请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上课等代出勤行为,给予警告以 上处分。

第三十二条 对违反考试规定或考试纪律的,视情节轻重,给 予以下处分:

(一)有以下行为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1.未携带有效证件(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)强行考试,扰乱考 场秩序的;

2.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
3.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;在考场内吸 烟、喧哗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;

4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离开考场 后,不听监考员劝告,在考场附近逗留,大声喧哗,影响考场考试的;

5.擅自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带出考场 的;

6.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情形。

(二)有以下行为的,给予记过处分:

1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; 2.在试卷、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;

3.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 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;

4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 的;

5.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,经教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抄袭的; 6.传、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、资料或物品的;

7.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。

三)有以下行为的,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: 1.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;

2.组织作弊的;

3.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;

4.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 的;

5.互相交换答卷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 号、学号等信息的;

6.盗窃试题、答卷或故意隐匿、毁弃他人试卷、答卷的;


7.其他作弊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。

四)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,参照上述条款给 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三十三条  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 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影响恶劣,情节严重的, 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三十四条 介绍他人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代写论 文、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节   违纪处分的权限

第三十五条  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由学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委员 会牵头负责,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参与配合,对各部门不履职或不 正确履职,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,严肃追究责任。

第三十六条  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、党政 办公室、学生处、研究生院、教务处、保卫处等部门、相关学院负 责人组成。

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生处。

第三十七条 违反治安管理的由保卫部门牵头调查;违反考试、 学习纪律及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教务部门牵头调查;违反宿舍管理 制度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牵头调查;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由 网络管理部门牵头调查;违反活动管理制度、请销假制度、违背公 民道德等,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,牵涉多个学院的由学生管理部门


牵头调查。

第三十八条 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,处分 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一)学生的基本信息;

二)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
三)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
四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
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    违纪处分的程序

第三十九条 违纪处分基本程序为:

(一)调查处理

学校各职能部门、学院如果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,应及时调查 处理,如果违纪行为达到应予处分的程度,则必须向学生违纪违规 处理委员会提交调查材料和处分建议。

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 20 个工作日内完结,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委 员会。情况复杂、性质严重、查证确有难度的,可书面向主管部门 提出延期申请,延期一般以 15 个工作日为限。

(二)材料审核

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委员会接到处分建议后,对事实材料和处分 意见进行认真审核。对于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、没有相应处分依据 的建议,退回材料,责成有关单位复核事实,重新量纪。

三)听取陈述


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书面告知违纪学生调查所认定 的错误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 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,并填写《听取陈述和申辩登记表》。

四)申辩合议

如果当事学生对事实认定或处理意见有异议,可以提出申辩, 并提交申辩书,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委员会应组织 5 人以上由学生 代表、教师代表、管理部门代表及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的学 生违纪处分合议组,由合议组听取本人申辩,进行合议,提出处分 建议意见。

(五)处分决定

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学校学生 违纪违规处理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;开除学籍处 分,由学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,经学校法律事 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,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。

(六)决定送达

处分决定书应当在 5 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 人签收,学生拒绝签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 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 达。公告送达的,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 30 日,即视为送达。 学生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,需通知学生家长。

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在处分决定书送达起 3 内办理离校手 续,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 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
(七)教育帮扶

学生受处分后,所在学院要指导辅导员、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 的教育引导、心理疏导工作,帮助其树立法纪意识,制定整改计划, 积极改正错误。受处分学生须按要求定期到学院党委办公室汇报本 人思想动态,书面提交思想汇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 校内申诉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一节   组织机构

第四十条  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受理学生对  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11名  成员组成,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 2 人,分管学生(研究生) 工作的校领导 1 人,其余成员由法律事务室、相关职能部门、相  关学院负责人各 1 人组成,可以聘请 1-2 名校外相关专家参加。

第四十一条 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(研究生)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。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学校工会和学生  会推荐。
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生处。

第四十二条 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 2/3 委员出席

方有效,会议决议事项表决应有超过应到委员 1/2 同意方能通过。 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。委员中如有与   申诉人及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,应予以回避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    申诉程序

第四十三条 若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,可在接到学校


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 日内依照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  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(复印件), 超过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再受理。

第四十四条  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学院、专业、班级、学 号等基本情况;
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、相关的证据及要求;

三)提出申诉的日期;

四)复查决定书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。

第四十五条 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自收到申诉书起 15   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,并告知申 诉人。因复查需要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,经分管校领 导批准,可延长 15 日。

第四十六条 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进 行。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,应予以保密。

第四十七条 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认真复议,根据实际情况, 作出复议决定:

(一)原处理决定正确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;

(二)原处理不当的,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,交有关部 门或学校研究决定。

第四十八条 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  送达申诉人;送达的方式采取下列任何一种:本人签收;按申诉人 的通讯地址邮寄至本人;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栏内公告。


第四十九条  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  异议的,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 日内,向四川省教育 厅提出书面申诉;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 暂缓执行有关决定;除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外,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 不停止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 处分解除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节   申请解除处分条件

第五十条 达到第五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,可以提交解除处分 申请。

第五十一条  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,积极接 受教育,按期提交思想汇报,努力改正错误,严格遵守校规校纪, 学习刻苦努力,思想积极上进,综合表现良好。

第五十二条  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,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 表现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    申请解除处分手续

第五十三条 解除处分应提交如下材料:

(一)学院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建议;

(二)学生本人手写解除处分申请书;

三)班级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班级鉴定意见;

四)每季度思想汇报;

(五)成绩单及其他综合表现良好证明材料。 第五十四条  申请解除处分程序:


(一)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;

(二)除特殊的涉及学生隐私的案件,应由学生所在班级出具 班级鉴定意见;

三)学院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听取学生所在班班主任、班委 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,就其申请理由和申请条件进行复核和审查, 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至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委员会;

四)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委员会审查后,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合 法性审查,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报批,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。

(五)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在 5 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 生本人签收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   

 

第五十五条  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 规定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或本人档案。毕业生离校前违 纪未处理完结的,暂留其档案。

第五十六条 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五十七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四川农业大学学 生工作管理办法》中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