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教 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文件精神,确保学位授予水平, 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学位申请
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宪法和法 律,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、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考核, 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, 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, 申请相应学士、硕士和博士学位。
(一)学士学位申请
1.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授予普通学士学位:
(1)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 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;
(2)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 各项要求,通过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,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。
2.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授予辅修普通学士学位:
(1)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;
(2)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 要求并通过辅修专业毕业论文答辩。
3.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:
(1)获得成人本科毕业证书;
(2)达到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 细则》中规定的可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相关要求。
(二)硕士学位申请
1.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:
(1)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 知识,达到《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》中关于毕业的基本要求或已 毕业未逾两年
(2)达到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(领域)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论文毕业与授位要求;
(3)学位论文研究内容须与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(领域) 方向一致;
(4)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内容须全部来源于学位论文。
2.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交以下硕士学位申请材料:
(1)学位论文质量审查表;
(2)学位论文终稿提交审查表;
(3)学位论文终稿(签名确认的纸质版及电子版);
(4)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;
(5)硕士学位申请表;
(6)满足授位要求的创新成果证明;
(7)其他相关材料。
(三)博士学位申请
1.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:
(1)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 入的专业知识,达到《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》中关于毕业的基本 要求或已毕业未逾两年;
(2)达到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(领域)研究生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学位论文毕业与授位要求
(3)学位论文研究内容须与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(领域)方向一致;
(4)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内容须全部来源于学位论文。
2.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交以下博士学位申请材料:
(1)学位论文质量审查表;
(2)学位论文终稿提交审查表;
(3)学位论文终稿(签名确认的纸质版及电子版);
(4)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;
(5)博士学位申请表;
(6)博士学位申请人简况表;
(7)博士学位论文摘要格式;
(8)博士个人简介 PPT;
(9)满足授位要求的创新成果证明;
(10)其他相关材料。
二、学位审查
(一)培养单位审查
培养单位收到硕士、博士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后, 须对申请材料进行如下审查:
1.提交材料是否齐全;
2.学位论文终稿(电子版、纸质版)是否符合学校论文格式 规范及复写率要求,学生本人及导师是否在声明页签名,并按要求提交;
3.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是否与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(领域) 方向一致;
4.创新成果内容是否全部来源于学位论文,是否达到学科或 专业学位类别(领域)规定的授位条件。
(二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
1.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 6 月和 12 月召开会议审 查硕士、博士学位申请:
(1)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是否达到授位要求;
(2)学位论文与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(领域)方向的契合度;
(3)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情况、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及学位 论文修改情况;
(4)学位论文终稿质量是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,重点审查评 阅成绩低于 80 分的学位论文;
(5)申请人创新成果与学位论文的达成度,且是否满足授位 条件;
(6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;
(7)根据审核情况及投票结果做出相应决议;
(8)会议的表决票、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经分委员会主席签 字后存档备查;
(9)会议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2.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逐个审查、严 格把关、综合评价。经无记名投票,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半数的, 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,同意票未超过半数的,可作出建议 暂缓授位或不授学位的决议。
暂缓授位:
(1)学位论文审查通过,但创新性成果未达到本学科培养方 案规定的授位要求;
(2)学位论文需作适当修改但无需重新答辩;
(3)学位论文仍需较大修改,且需重新答辩。 不授学位:
(1)经审查,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;
(2)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,且在规定期限(毕业两年内)仍 未达到标准的。
(三)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束后,须将下列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复审:
1.学位论文质量审查情况说明;
2.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位决议及建议授位名单(纸质版、 电子版);
3.学位论文终稿(签名确认的纸质版及电子版);
4.学位论文质量排名末位 10%的学位论文清单;
5.博士学位申请人简况表(电子版);
6.博士个人简介 PPT(电子版);
7.博士学位论文摘要(电子版);
8.满足授位要求的创新成果证明(电子版); 9.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。
三、学位审议
(一)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 6 月和 12 月召开全体委员会 议,听取并逐个审议学位申请:
1.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;
2.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评阅情况介绍; 3.博士学位申请人简况介绍;
4.相关文件要求需上会讨论授位资格情况介绍; 5.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;
6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读表决结果并代表大会宣读决 议。
(二)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,经无记名投票,可 作出相应决议:
1.通过: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半数的,可做出同意授予学位 的决议。
2.暂缓授位: 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,且有可能在限期 内修改合格者。 申请者须在毕业后 1 年内完成论文修改,经导师审核同意,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阅,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(仅 一次)。
3.不授学位:按规定不授学位者,须进行无记名投票,同意 不授学位的票数须过全体委员半数,方可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。
(三)暂缓授位的情形,按照以下程序执行:
1.需重新答辩者,应按在读生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程序 重新办理。重新答辩时,答辩委员会需重组,并按规定重新批准。
2.无需重新答辩者,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导师审核通过,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,全体委员审议并投票表 决作出决议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。
四、学位授予
(一)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者,可授予相应学位,并 核发学位证书。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示,三个月内 无异议颁发博士学位证书。公示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之日算起。
(二)学位信息将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四川省教育厅相 关规定,在学位授予(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)一个月 内完成上报,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,可在学信网查询学位 信息。
(三)毕业典礼及授位仪式于每年 6 月举行, 由学校和培养 单位分别组织。 1.学校统一组织毕业典礼及授位仪式
参加人员为: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 主席、校领导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、新增博士研究生导 师、研究生导师代表、学校本年度博士学位获得者、学校本年度 硕士学位获得者代表、校友代表等。
2.培养单位组织毕业典礼及授位仪式
参加人员为:各培养单位联系校领导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 体委员、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、导师代表、培养单位本年度硕士 学位获得者、培养单位本年度学士学位获得者、校友代表等。
3.毕业典礼及授位仪式要求
(1)主持人介绍主席台就座领导,宣布毕业典礼开始;
(2)全体起立,奏唱《国歌》;
(3)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(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)讲 话;
(4)优秀毕业生表彰(宣读名单并颁发证书);
(5)优秀学位论文表彰(宣读名单并颁发证书);
(6)优秀研究生导师表彰(宣读名单并颁发证书);
(7)新增博士(硕士)研究生导师颁发聘书;
(8)校友致辞;
(9)导师代表致词;
(10)毕业生代表致词;
(11)宣读授位名单并拨穗授位;
(12)毕业生授位后返回原指定区域就座;
(13)学校统一组织照相,毕业生亲友在仪式过程中须于指 定区域就座,维持庄重感、严肃感和仪式感;
(14)全体大合唱,主持人宣布授位仪式结束。 4.着装规范
参加人员需根据个人角色穿着对应类型学位服。学位服分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服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和校领导服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服、导师服、博士服、硕士服、学士服等。 学位服着装要求:
(1)学位帽开口的部位置于脑后正中,帽顶与着装人的视线 平行;
(2)流苏系挂在帽顶的帽结上,沿帽檐自然下垂。未授予学 位时,流苏垂在学位帽右前侧中部; 已获学位者,其流苏垂在所 戴学位帽的左前侧中部;
(3)穿着学位袍,应自然合体。学位袍外不得加套其他服装, 垂布、学位帽、学位袍均不得自行添加其他装饰;
(4)垂布佩戴在学位袍外,套头披在肩背处,铺平过肩,扣 绊扣在学位袍最上面纽扣上,三角兜自然垂在背后。垂布按授予 学位的农、理、工、文等大类佩戴;
(5)附属着装内搭应着白或浅色衬衫。男士系领带,女士可
扎领结。男士着深色裤子,女士着深色裤子或深、素色裙子。 其余工作人员及观礼亲友须着装得体整洁。
五、学位撤销
(一)依法可做出撤销学位决议的情况
1.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得学位的;
2.对已授予的学位,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;
3.对已授予的学位,发现在授予时有严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》及相关制度事实的;
4.对已授予的学位,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 学籍的。
(二)启动相关问题核查程序
1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启 动核查程序;
2.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、核实和评议, 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;
3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
定委员会主席, 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撤销学位处理程序,再由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。
(三)学位撤销程序
1.对于启动学位撤销工作程序的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, 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 当 事人有异议的,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,可向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辩;
2.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 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,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;
3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,进 行无记名投票表决,按照《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》的议事规则, 做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;
4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当事人撤销学位的决 定;
5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要求撤销已上报学位 信息和学位论文。
六、其他
(一)国际学生申请学位,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(二)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, 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。
(三)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, 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 学位决定之日起有效。
(四)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,遗失不予补发。如遗失,可 提交书面申请,经核实后办理学位证明书。
(五)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。若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 以本细则为准;与 上级文件不一致的, 以上级文件为准。